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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友LOGO.jpg  華台南市華友網球文教協會組織章程

 

98年4月25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98年6月10日經台南市政府南市社行字第061094號立案核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南市華友網球文教協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

第  三  條  關懷弱勢團體,涵養民眾心靈、豐富人類生命、建設安和

            樂利社會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安平區慶平路160號7-2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推行網球運動講座。

    二、  推行社會服務:免費教授弱勢學生、小學生課後輔導、青少年身心輔正等。

    三、  從事身心輔導教育工作。

    四、  配合本市各社區、學校、機構、團體等辦理精神倫理建設活動。

    五、  積極網球人才培訓教育工作,使網球運動得以永續。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輔導服務兒童、青少年熱忱及相關專業常識資格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或個人,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如有下列所陳述之情況者,即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捐款之數額和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力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舉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

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其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工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臨時會例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三十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前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二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二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二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監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逾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備查(大會如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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